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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2號國務院令,公佈《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條例》共10章44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條例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設置崗位應有明確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可不公開招聘
  ●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問題
  個別單位“蘿蔔招聘”受譴責
  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了事業單位招聘中因人設崗的所謂“蘿蔔招聘”、“內部招聘”,引起廣泛關註,受到強烈譴責。今年3月,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通報了湖南省嚴肅查處的江永縣少數領導幹部子女親屬違規調入事業單位案,當事人受到了黨紀和行政處分。
  解讀
  公開招聘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早有規定。2005年11月,原人事部發佈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3年宣佈,截至2012年底,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已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實現全覆蓋。
  “條例的出台,使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從部門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有利於這項工作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和規範,從而有效杜絕事業單位違規招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說。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公開招聘漏洞頻出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監督缺位,導致個別領導幹部用權力破壞公開、平等的人事制度。
  對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王曉初指出,人社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督導員、裁判員的作用,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對違規操作、違法亂紀行為要嚴肅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範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
  聘用合同
  一年累計曠工30個工作日可解聘
  條例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初次就業簽3年以上聘用合同,試用期為12個月
  ●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與單位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可解除聘用合同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現狀
  全國聘用合同簽訂率已超90%
  我國從2002年開始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業單位用人機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原人事部發佈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提出,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近年來聘用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過90%。
  解讀
  聘用至退休無需工作滿25年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表示,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瞭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係的終止。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條例沒有對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進行分類,而是統一規定聘用期一般不低於3年。
  “前程無憂”人力資源專家馮麗娟指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不同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既有短期的,也有無固定期限的。她說:“聘用合同期限定在3年以上,主要考慮到事業單位人員以專業技術人才為主,訂立比較長期的合同有利於保持科學研究、公益服務等事業的延續性,建立起比較穩定的人才隊伍。”
  條例對簽訂長期合同也作出新規定。按照以往,在本單位工作滿25年可以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條例去掉了這一條,只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可以簽訂這樣的長期合同。本版文/據新華社 製圖/沙楠
  競聘上崗
  兩部門將制定事業單位競聘上崗辦法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佈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表示,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原標題:一年連續曠工超15個工作日可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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